
問題詳情
單某于當月先后通過媒人給付女方江某彩禮38400元及金耳環一對,宴請親戚和媒人也花了一些費用。后來,兩人在交往中產生矛盾,江某于2013年正月退婚,退回彩禮24400元,但拒絕返還其余彩禮14000元及金耳環。單某向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請求。假如說你是受理該糾紛的人民調解員,可以采取哪些方法處理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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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員,統稱人民調解員。
A.對
B.錯
根據《關于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意見》(法〔2016〕374號),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開展地區法院要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設立保險糾紛調解室,供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開展工作;
B:要建立特邀調解組織名冊、特邀調解員名冊,向保險糾紛當事人提供完整、準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供當事人自愿選擇。
C:保險監管機構要結合轄區實際,指導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健全保險糾紛調解組織,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第三方保險糾紛調解組織,推動調解組織的規范化、標準化。
D:保險行業協會應將本地區保險糾紛調解組織、調解員名單報對接法院備案
B:要建立特邀調解組織名冊、特邀調解員名冊,向保險糾紛當事人提供完整、準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供當事人自愿選擇。
C:保險監管機構要結合轄區實際,指導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健全保險糾紛調解組織,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第三方保險糾紛調解組織,推動調解組織的規范化、標準化。
D:保險行業協會應將本地區保險糾紛調解組織、調解員名單報對接法院備案
人民調解應當遵循的程序主要是()。
A.當事人申請調解
B.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
C.達成協議
D.仲裁委員會參與旁聽
E.指定調解員或由當事人選定調解員進行調解
1.4月1日,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正式實施,訴訟費交納標準降低,優惠了普通公民的同時,人們也擔心任何雞毛蒜皮的事情都可能到法院。山西一讀者為了討要因換書花費的一元公交費進行訴訟,北京宣武區一居民,弟弟起訴哥哥因為父親去世沒有得到通知,而討要“追悼權”。由于訴訟增長過快導致的司法資源不足,也讓中國法院處于奧爾森所說的“訴訟爆炸”的環境中,糾紛一起,即成訴訟,法院不堪其累,許多民事糾紛一拖多年,小事變成大事,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事實上,半個多世紀以來在法院的大門之處有一種行之有效的柔性緩沖力量,那就是人民調解員,他們依靠道德公約,民間智慧,以及熟人之間的唇齒相依的情感和利益權衡,一次次介入中國社會的家長里短,起到了“息訟”的作用。現在的問題是,隨著中國人城鄉大遷徒,以及體制外人員的激增,傳統熟人社會正在解體,城市逐漸成為陌生人社會,著讓依附于熟人社會土壤上的人民調解員面臨日漸尷尬的處境,曾有統計表明,上個世紀80年代調解依然是中國人解決糾紛的主要手段之一。從1980年—1985年的6年間,全國人民調節組織調解矛盾糾紛4200多萬件,平均每年700多萬件,相當于同一時期人民法院一審民事案件數量的10倍,但到2005年通過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僅為448萬件,與人民法院一審受理的民事案件總數436萬件基本持平,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的糾紛,呈現下降的趨勢,調解員制度是否還能夠發揮其作用實在令人懷疑,但若不打官司,民間糾紛誰來解決?從長遠的法制社會要求來看,人民調解員制度,該何去何從?
2.個人態度、能力、素質等都影響著調解的效果與質量。山西省交口縣司法局下設有人民調解員,而在各鄉鎮還有司法助理,但由于調解工作都是義務的,他們在進行調解時缺少主動性,并不真正熱心于這個工作,這就影響了工作的效果。在當地,直接介入百姓糾紛調解的,通常是各村委會中的民調治保員,民調治保員通常是由村委會主任任命的,但有些人愿意有村干部身份,可并不愿意干這個工作。一天,紅星村村民王贏因自家的小雞刨了同村村民李偉家的菜地,發生了口角,正好被村里的民調治保員遇上,他本應該上前進行調解,但他想對一事不如少一事,李偉拿起院子里的鐵鍬砍傷了王贏造成了人身傷害被公安局帶走。
3.楊榮新自1950年就開始研究人民調解員的工作。有一年他到了廣西,一個調解委員會主任告訴了他一個案例,當地有兩個村民談戀愛,已經生活在一起了,后來女方懷孕,但南方卻懷疑并非己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男女主動分居,女方則找到調解員請求幫助,并聲稱如調節失敗自己就跳江,無奈之下調解員找到男方,但男方提出要求,除非女方趕在正月十六中午十二點跪在村中神廟前賭咒,調解員為了勸和,要求女方照此辦理,女方果然答應并做了,兩人最終和好。調委會主任詢問楊榮新這樣做調解到底對不對,楊榮新回答,結果好,但做法不提倡。很難要求每一個調解員都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實際上,在全國500萬的調解員中,具備專門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士寥寥無幾,統計顯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調解員近200萬,而低素質的調解員也正是導致調解質量難以保證的原因之一。一份有關人民調解員的調研報告曾列舉了一個案例,當地村莊兩戶人家打架其中一戶被打傷,花費500元醫藥費,調解員居中調解,原兩戶都不同意和解,調解員對被打者說,對方愿意100%賠款,而對打人者說醫藥費花去了1000元,你只需付一半即可,在這樣調解下,雙方同意和解,但隨后雙方得知真實情況后又起紛爭。近年來調解這一解決糾紛的古老機制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鄉土社會的解體,調解威信的缺失,調解質量的下降,使得人們對這種做法漸漸喪失信心,很多人發現調解協議對當事人的約束并不強,只要有一方反悔隨時可以再提起訴訟,而之前的調解則是白白浪費精力,缺乏響應的約束效力已成為人民調解員制度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
4.在傳統中國大多數從事調解的人都有一定的“身份”或是家族長輩或是地方士紳,在一個“熟人社會”,當時盡管產生矛盾,但是顧慮到日后交往的需要,多數人不愿意就此決裂,而雙方都熟識并認可的中間人,則成為調解得以成功的實施者和保障人,但現在隨著流動性的增大,“熟人社會”不復存在,這樣的權威人士也變的越來越罕見.北京市豐臺區六里橋地區民間糾紛調解聯合接待室的調解員歐陽明琪,從2005年4月至今已經調解了300多起糾紛,但在涉及糾紛的數百人當中沒有一個是原來認識的,他感慨的說要調解別人的糾紛,最難的事情是讓雙方都來相信一個陌生人。調解員面臨的不僅僅是糾紛對象的巨大變化,就是他們所依賴的組織機構也同樣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一項統計表明,1990年,中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有102萬個,到了2005年只剩下84萬個左右,僅僅是因為一些企業改制破產10年間減少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有4萬個。古代的那套自發性糾紛解決機制受到嚴重削弱,單位、集體所提供的糾紛解決機制的覆蓋面積又大幅度萎縮,這其中有社會環境的變化,以及調解協助效力問題,也有調解員無薪酬、無辦公經費保障等原因。但重要的是,人們逐漸忽視了人民調解的價值及其所起到的作用。
認真閱讀給定材料,概述我國人民調解員制度的現狀
要求:概述全面、條理清晰、文字簡潔,字數不超過600字。
2.個人態度、能力、素質等都影響著調解的效果與質量。山西省交口縣司法局下設有人民調解員,而在各鄉鎮還有司法助理,但由于調解工作都是義務的,他們在進行調解時缺少主動性,并不真正熱心于這個工作,這就影響了工作的效果。在當地,直接介入百姓糾紛調解的,通常是各村委會中的民調治保員,民調治保員通常是由村委會主任任命的,但有些人愿意有村干部身份,可并不愿意干這個工作。一天,紅星村村民王贏因自家的小雞刨了同村村民李偉家的菜地,發生了口角,正好被村里的民調治保員遇上,他本應該上前進行調解,但他想對一事不如少一事,李偉拿起院子里的鐵鍬砍傷了王贏造成了人身傷害被公安局帶走。
3.楊榮新自1950年就開始研究人民調解員的工作。有一年他到了廣西,一個調解委員會主任告訴了他一個案例,當地有兩個村民談戀愛,已經生活在一起了,后來女方懷孕,但南方卻懷疑并非己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男女主動分居,女方則找到調解員請求幫助,并聲稱如調節失敗自己就跳江,無奈之下調解員找到男方,但男方提出要求,除非女方趕在正月十六中午十二點跪在村中神廟前賭咒,調解員為了勸和,要求女方照此辦理,女方果然答應并做了,兩人最終和好。調委會主任詢問楊榮新這樣做調解到底對不對,楊榮新回答,結果好,但做法不提倡。很難要求每一個調解員都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實際上,在全國500萬的調解員中,具備專門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士寥寥無幾,統計顯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調解員近200萬,而低素質的調解員也正是導致調解質量難以保證的原因之一。一份有關人民調解員的調研報告曾列舉了一個案例,當地村莊兩戶人家打架其中一戶被打傷,花費500元醫藥費,調解員居中調解,原兩戶都不同意和解,調解員對被打者說,對方愿意100%賠款,而對打人者說醫藥費花去了1000元,你只需付一半即可,在這樣調解下,雙方同意和解,但隨后雙方得知真實情況后又起紛爭。近年來調解這一解決糾紛的古老機制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鄉土社會的解體,調解威信的缺失,調解質量的下降,使得人們對這種做法漸漸喪失信心,很多人發現調解協議對當事人的約束并不強,只要有一方反悔隨時可以再提起訴訟,而之前的調解則是白白浪費精力,缺乏響應的約束效力已成為人民調解員制度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
4.在傳統中國大多數從事調解的人都有一定的“身份”或是家族長輩或是地方士紳,在一個“熟人社會”,當時盡管產生矛盾,但是顧慮到日后交往的需要,多數人不愿意就此決裂,而雙方都熟識并認可的中間人,則成為調解得以成功的實施者和保障人,但現在隨著流動性的增大,“熟人社會”不復存在,這樣的權威人士也變的越來越罕見.北京市豐臺區六里橋地區民間糾紛調解聯合接待室的調解員歐陽明琪,從2005年4月至今已經調解了300多起糾紛,但在涉及糾紛的數百人當中沒有一個是原來認識的,他感慨的說要調解別人的糾紛,最難的事情是讓雙方都來相信一個陌生人。調解員面臨的不僅僅是糾紛對象的巨大變化,就是他們所依賴的組織機構也同樣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一項統計表明,1990年,中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有102萬個,到了2005年只剩下84萬個左右,僅僅是因為一些企業改制破產10年間減少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有4萬個。古代的那套自發性糾紛解決機制受到嚴重削弱,單位、集體所提供的糾紛解決機制的覆蓋面積又大幅度萎縮,這其中有社會環境的變化,以及調解協助效力問題,也有調解員無薪酬、無辦公經費保障等原因。但重要的是,人們逐漸忽視了人民調解的價值及其所起到的作用。
認真閱讀給定材料,概述我國人民調解員制度的現狀
要求:概述全面、條理清晰、文字簡潔,字數不超過600字。
根據《人民調解法》,下列關于人民調解程序的說法,正確的有( )。
A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調解
B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C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
D當事人雙方經過自愿協商并達成協議后,才能結束調解
E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人民調解員可以按需要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調解